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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節目之製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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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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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節目僅以原音播出者應附中文字幕。
教育、資訊及娛樂性節目應顧及各語群及聽障視障觀眾之需要,並應適度提供地方語言教學節目。
地方戲劇或文化藝術節目,為表達其特色,應以地方語言製播,並附中文字幕。
電臺並應提供字幕解碼訊號,供觀眾選擇。
新聞性節目應酌量以外國語文播出,以適應國際化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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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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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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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費及財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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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節目之製播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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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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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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