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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語節目僅以原音播出者應附中文字幕。
  2. 教育、資訊及娛樂性節目應顧及各語群及聽障視障觀眾之需要,並應適度提供地方語言教學節目。
  3. 地方戲劇或文化藝術節目,為表達其特色,應以地方語言製播,並附中文字幕。
  4. 電臺並應提供字幕解碼訊號,供觀眾選擇。
  5. 新聞性節目應酌量以外國語文播出,以適應國際化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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