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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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語節目僅以原音播出者應附中文字幕。
- 2.教育、資訊及娛樂性節目應顧及各語群及聽障視障觀眾之需要,並應適度提供地方語言教學節目。
- 3.地方戲劇或文化藝術節目,為表達其特色,應以地方語言製播,並附中文字幕。
- 4.電臺並應提供字幕解碼訊號,供觀眾選擇。
- 5.新聞性節目應酌量以外國語文播出,以適應國際化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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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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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外語節目僅以原音播出者應附中文字幕。 教育、資訊及娛樂性節目應顧及各語群及聽障視障觀眾之需要,並應適度提供地方語言教學節目。 地方戲劇或文化藝術節目,為表達其特色,應以地方語言製播,並附中文字幕。 電臺並應提供字幕解碼訊號,供觀眾選擇。 新聞性節目應酌量以外國語文播出,以適應國際化之需求。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節目播出使用之語言。 二、第二項規定教育性、資訊性及娛樂性的節目應顧及各語群及聽障觀眾之需要。 三、第三項規定地方戲劇或文化藝術節目以方言製播凸顯其特色者,應附中文字幕,俾兼顧維護地方文化特色及促進不同語言文化溝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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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31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節目播出使用之語言。 二、第二項規定教育性、資訊性及娛樂性的節目應顧及各語群及聽障觀眾之需要。 三、第三項規定地方戲劇或文化藝術節目以方言製播凸顯其特色者,應附中文字幕,俾兼顧維護地方文化特色及促進不同語言文化溝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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