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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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節目播送結束時,應註明節目製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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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每一節目播送結束時,應註明節目製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立法理由公視之每一節目於播送結束時,應註明該節目製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以示負責,並承擔未來可能發生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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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31 制定)
公視之每一節目於播送結束時,應註明該節目製作人之姓名或名稱,以示負責,並承擔未來可能發生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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