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40 條
- 1.公視基金會營運之各電視頻道,應就其播送之節目,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相關措施。
- 2.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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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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