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節目之製播
>
公共電視法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公視基金會營運之各電視頻道,應就其播送之節目,依相關
法令
予以
分級或採取相關措施。
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
少年
節目至少各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組織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經費及財務 §2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節目之製播 §3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救濟 §4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4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