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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視基金會營運之各電視頻道,應就其播送之節目,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相關措施。
  2. 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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