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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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60531 制定)
公共電視不得於任何時段,播放兒童及少年不宜觀賞之節目。 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公視提供適合兒童及少年觀賞節目之時間。
(1120526 修正)
公視基金會營運之各電視頻道,應就其播送之節目,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相關措施。 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參考民主先進國家公共媒體專業自主之精神,及公共媒體多頻道經營,兼顧多元公眾之需求,且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調整公視基金會所屬電視頻道所播送之節目,均應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指定時段播送等之相關措施,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 法令名詞
- 予以名詞
- 少年名詞
(0860531 制定)
明定公視提供適合兒童及少年觀賞節目之時間。
(1120526 修正)
一、為參考民主先進國家公共媒體專業自主之精神,及公共媒體多頻道經營,兼顧多元公眾之需求,且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調整公視基金會所屬電視頻道所播送之節目,均應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指定時段播送等之相關措施,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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