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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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電臺策劃製作之節目,接受贊助者,得於該節目播送結束時,註明贊助者之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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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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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電臺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電臺策劃製作之節目,接受贊助者,得於該節目播送結束時,註明贊助者之姓名或名稱。
立法理由公共電視的基本精神之一在於它是非營利性的傳播文化事業。因此,各國之公共電視均儘量避免商業色彩。為避免商業勢力影響我國公視節目之製播方針及節目內容,本法規定電臺不得播送任何形式之廣告。但為對贊助公共電視節目之贊助者表示感謝,得於節目結束時註明贊助者之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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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531 制定)
公共電視的基本精神之一在於它是非營利性的傳播文化事業。因此,各國之公共電視均儘量避免商業色彩。為避免商業勢力影響我國公視節目之製播方針及節目內容,本法規定電臺不得播送任何形式之廣告。但為對贊助公共電視節目之贊助者表示感謝,得於節目結束時註明贊助者之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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