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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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電臺節目帶應至少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 2.電臺應設圖書館,長期蒐集及保存優良節目帶,供公眾閱覽。
- 3.前項圖書館之組織及節目帶之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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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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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電臺節目帶應至少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電臺應設圖書館,長期蒐集及保存優良節目帶,供公眾閱覽。 前項圖書館之組織及節目帶之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立法理由就服務觀眾的觀點,為便於觀眾之查詢,節目帶應至少保存一年。就法律觀點,節目內容如發生法律糾紛,節目帶之保存,亦可作為證據使用。
- 公眾名詞
(0860531 制定)
就服務觀眾的觀點,為便於觀眾之查詢,節目帶應至少保存一年。就法律觀點,節目內容如發生法律糾紛,節目帶之保存,亦可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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