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42 條
- 1.電臺節目帶應至少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 2.電臺應設圖書館,長期蒐集及保存優良節目帶,供公眾閱覽。
- 3.前項圖書館之組織及節目帶之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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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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