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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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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者,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得請求更正。電臺應於接到請求後十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或為更正而特設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2. 2.因錯誤之報導,致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時,公視基金會及電臺相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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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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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60531 制定)

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者,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得請求更正。電臺應於接到請求後十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或為更正而特設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因錯誤之報導,致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時,公視基金會及電臺相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立法理由為避免電臺錯誤之報導,對民眾造成傷害。爰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明定利害關係人有權向電臺請求更正,並規定更正請求權之行使程序及救濟方法。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錯誤名詞
(0860531 制定)

為避免電臺錯誤之報導,對民眾造成傷害。爰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明定利害關係人有權向電臺請求更正,並規定更正請求權之行使程序及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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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電視法第 43 條規定:「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者,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得請求更正。電臺應於接到請求後十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電視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電視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