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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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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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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電臺之報導,
利害關係人
認有
錯誤
者,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得請求更正。電臺應於接到請求後十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或為更正而特設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因錯誤之報導,致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時,公視基金會及電臺相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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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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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費及財務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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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節目之製播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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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救濟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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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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