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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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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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者,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得請求更正。電臺應於接到請求後十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或為更正而特設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因錯誤之報導,致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時,公視基金會及電臺相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立法理由為避免電臺錯誤之報導,對民眾造成傷害。爰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明定利害關係人有權向電臺請求更正,並規定更正請求權之行使程序及救濟方法。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錯誤名詞
(0860531 制定)
為避免電臺錯誤之報導,對民眾造成傷害。爰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明定利害關係人有權向電臺請求更正,並規定更正請求權之行使程序及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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