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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臺之評論涉及個人、機關或團體致損害其權益者,被評論者得請求給予相當之答辯機會。
  2. 前項答辯請求權之行使及救濟方法,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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