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44 條
- 1.電臺之評論涉及個人、機關或團體致損害其權益者,被評論者得請求給予相當之答辯機會。
- 2.前項答辯請求權之行使及救濟方法,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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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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