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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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電臺之評論涉及個人、機關或團體致損害其權益者,被評論者得請求給予相當之答辯機會。
- 2.前項答辯請求權之行使及救濟方法,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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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電臺之評論涉及個人、機關或團體致損害其權益者,被評論者得請求給予相當之答辯機會。 前項答辯請求權之行使及救濟方法,準用前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明定電臺評論涉及之個人、機關或團體答辯請求權之行使程序及救濟方法。
(0860531 制定)
參照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明定電臺評論涉及之個人、機關或團體答辯請求權之行使程序及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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