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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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競選活動期間,電臺之報導或評論涉及特定之候選人或政黨者,該候選人或政黨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更正或提供答辯機會時,電臺應於接到請求後即時予以更正或提供適當之答辯機會;必要時,答辯得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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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公共電視法第45條的內容,也無法提供相關的法規解釋和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公職競選活動期間,電臺之報導或評論涉及特定之候選人或政黨者,該候選人或政黨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更正或提供答辯機會時,電臺應於接到請求後即時予以更正或提供適當之答辯機會;必要時,答辯得以書面為之。
立法理由由於公職競選活動期間,電臺之評論涉及特定候選人或政黨之品格、身分、地位,或其政見者,對該候選人或政黨影響甚鉅,如依前二條所規定之程序處理,顯屬緩不濟急,故設本條之規定。
(0860531 制定)
由於公職競選活動期間,電臺之評論涉及特定候選人或政黨之品格、身分、地位,或其政見者,對該候選人或政黨影響甚鉅,如依前二條所規定之程序處理,顯屬緩不濟急,故設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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