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45 條
公職競選活動期間,電臺之報導或評論涉及特定之候選人或政黨者,該候選人或政黨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更正或提供答辯機會時,電臺應於接到請求後即時予以更正或提供適當之答辯機會;必要時,答辯得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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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公共電視法第45條的內容,也無法提供相關的法規解釋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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