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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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之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致力提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 二、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 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 四、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 五、積極提供適合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康之節目。 六、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七、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傳。 八、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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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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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531 制定)
節目之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致力提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 二、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 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 四、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 五、積極提供適合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及健康之節目。 六、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七、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傳。 八、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立法理由一、明定公共電視節目製播應遵守之規定。 二、公共電視節目的特色之一在於提供觀眾需要的節目,而非僅提供觀眾喜歡的節目,第一款爰明定應致力提高全民之教育文化發展。 三、服務大眾,但亦不忽略分眾的需求。第二款爰明定,節目應保持多元性,以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所需之資訊、教育、語言、藝文、娛樂及其他文化需求。 四、有關公共事物之節目為探求不同意見,第三款爰明定節目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讓社會大眾及各群體有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以落實大眾的傳播權及接近使用媒介權。 五、公共電視電視節目應該是雅潔厚道的。因此,製作公共電視節目的人應有高度自律精神,第四款爰明定所製作之節目應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 六、第五款規定公視應主動提供適合兒童及少年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的節目,為公視履行其社會責任的具體方法。 七、為避免大眾傳播媒體對司法案件之評論及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報導,造成對司法程序之影響及訴訟關係人權益之侵害,乃作第六款之規定。 八、為保持公視之公正性,避免因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而致公視蒙上特定色彩,故於第七款明文禁止之。 九、公視除公平服務公眾外,其另一特色在於尊重法律及社會善良風俗,爰規定第八款。
- 隱私權名詞
- 少年名詞
- 偵查名詞
- 法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辯論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一、明定公共電視節目製播應遵守之規定。 二、公共電視節目的特色之一在於提供觀眾需要的節目,而非僅提供觀眾喜歡的節目,第一款爰明定應致力提高全民之教育文化發展。 三、服務大眾,但亦不忽略分眾的需求。第二款爰明定,節目應保持多元性,以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所需之資訊、教育、語言、藝文、娛樂及其他文化需求。 四、有關公共事物之節目為探求不同意見,第三款爰明定節目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讓社會大眾及各群體有公平參與及表達意見之機會,以落實大眾的傳播權及接近使用媒介權。 五、公共電視電視節目應該是雅潔厚道的。因此,製作公共電視節目的人應有高度自律精神,第四款爰明定所製作之節目應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 六、第五款規定公視應主動提供適合兒童及少年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的節目,為公視履行其社會責任的具體方法。 七、為避免大眾傳播媒體對司法案件之評論及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報導,造成對司法程序之影響及訴訟關係人權益之侵害,乃作第六款之規定。 八、為保持公視之公正性,避免因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而致公視蒙上特定色彩,故於第七款明文禁止之。 九、公視除公平服務公眾外,其另一特色在於尊重法律及社會善良風俗,爰規定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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