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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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報名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者,應依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之方式、期間,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達指定之地點: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九目獎項者,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且參賽同條款第五目獎項者,並應檢附個人簡介。 四、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十四目、第十五目獎項之作品劇本,係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原著作。 五、參賽個人獎者,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書。 六、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七、其非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 2.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資料,或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 3.報名文件送達第一項指定地點後,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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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8 條的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報名電視金鐘獎的程序和所需文件、資料,包括報名表、參賽作品、照片、劇照、個人簡介、作品劇本等。其中提到的規定內容可以參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 2. 第二項規定了未按照規定時間送達文件或資料,或者補正不及時或不完全的後果。可以參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中的補正規定作為參考。 3. 第三項規定了報名文件送達後的變更資料困難。此項規定可參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中的報名資訊不得更改的相關內容。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
- 送達名詞
- 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九目條文
- 第三條第二款第十四目、第十五目條文
- 核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 非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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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