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節目獎之參賽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報名戲劇節目獎之戲劇節目,以首次報名該獎項者為限,且報名者應檢附首次公開播送之參賽戲劇節目首集及其他任三集。 三、報名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獎及動畫節目獎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並以完整節目參賽。 四、報名教育文化節目獎、科學節目獎者,應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三集以上,且報名者應檢附其中三集參賽。 五、報名兒童少年節目獎、行腳節目獎、綜藝節目獎、綜合節目獎之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八集以上,且報名者應檢附其中四集參賽。 六、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七、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八、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九、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或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令的釋義。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少年名詞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