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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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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自行申請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於其經營地區之範圍內,向其訂戶推廣以全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規劃。
  2. 2.前項所稱之數位化技術,應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 3.實驗區之收視費用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核定之年度收視費用為上限。
  4. 4.為加速數位轉換實驗區之申請及查流程,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受理申請,並得視實際需要簡化相關程序及查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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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自行申請或由中央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