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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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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無償提供之公用頻道,應獨立於其他頻道設置,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以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提供無償的公用頻道,並且該頻道應獨立於其他頻道設置,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以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的節目。這意味著系統經營者必須確保公用頻道的獨立性,並且提供給社會各界使用,節目內容應具有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 以上述法條為例,參考資料中提到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市場進入,係採許可之高度管制架構,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有線電視系統營運許可,性質上屬「附終期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效期間為9年。這顯示了法規對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的管制機制,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制。 在參考資料中也提到有線廣電法第四十五條明定了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頻道供應者之廣告,除非事前與頻道供應者取得書面協議,得播送自行招攬之廣告外,不得擅自變更原頻道供應者廣告之形式與內容。這突顯了法規對於系統經營者播送廣告的義務以及與頻道供應者之間的合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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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第 2 條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無償提供之公用頻道,應獨立於其他頻道設置,專供民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