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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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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系統經營者應依本辦法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以適當方式向大眾公開,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2. 2.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規劃依據。 二、訊息揭露及鼓勵大眾使用之方法。 三、為設置及管理所需之人力、財務、設備及其他資源規劃。 四、民眾登記使用辦法及節目排播原則。 五、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合法使用說明。 六、閱聽民眾申訴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之處理機制。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第 3 條規定了系統經營者應依本辦法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並對計畫中的內容作出具體要求。根據這條規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應包括規劃依據、訊息揭露及鼓勵大眾使用的方法、所需人力、財務、設備和其他資源的規劃等內容。此外,計畫中還應包括民眾登記使用辦法、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合法使用說明、閱聽民眾申訴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之處理機制等。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公共利益,提高視聽多元化。 一個例子是,如果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在設置公用頻道時未遵循本條規定所要求的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將有權對其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可能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揭露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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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第 3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依本辦法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以適當方式向大眾公開,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公用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