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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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第 3 條規定了系統經營者應依本辦法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並對計畫中的內容作出具體要求。根據這條規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應包括規劃依據、訊息揭露及鼓勵大眾使用的方法、所需人力、財務、設備和其他資源的規劃等內容。此外,計畫中還應包括民眾登記使用辦法、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合法使用說明、閱聽民眾申訴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之處理機制等。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公共利益,提高視聽多元化。 一個例子是,如果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在設置公用頻道時未遵循本條規定所要求的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將有權對其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可能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揭露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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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