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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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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二項第四款系統經營者所定之民眾登記使用辦法,應秉持公平、公開、公正之精神,對於首次申請登記之民眾或團體予以優先使用,並以先登記先使用為原則。
  2. 2.前項辦法應包括以書面告知當事人登記使用之相關權利義務。
  3. 3.系統經營者應合理排播節目,避免同一個人或團體過度使用頻道時段,並不得對登記使用人為排播時之差別待遇;對於新播或首播節目,應於其登記使用之時段優先予以播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具體解釋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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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二項第四款系統經營者所定之民眾登記使用辦法,應秉持公平、公開、公正之精神,對於首次申請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