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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10.13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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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無償提供之公用頻道,應獨立於其他頻道設置,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以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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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辦法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以適當方式向大眾公開,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2. 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規劃依據。 二、訊息揭露及鼓勵大眾使用之方法。 三、為設置及管理所需之人力、財務、設備及其他資源規劃。 四、民眾登記使用辦法及節目排播原則。 五、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合法使用說明。 六、閱聽民眾申訴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之處理機制。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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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系統經營者所定之民眾登記使用辦法,應秉持公平、公開、公正之精神,對於首次申請登記之民眾或團體予以優先使用,並以先登記先使用為原則。
  2. 前項辦法應包括以書面告知當事人登記使用之相關權利義務。
  3. 系統經營者應合理排播節目,避免同一個人或團體過度使用頻道時段,並不得對登記使用人為排播時之差別待遇;對於新播或首播節目,應於其登記使用之時段優先予以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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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經營者於公用頻道節目播送時,應自主管控其節目內容;如播送之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時,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應即自行或轉通知受託管理公用頻道者停止播送有關違失內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10.1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