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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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判斷申請案件對於消費者權益之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服務資訊揭露之影響。 二、服務品質提升之可能性。 三、促進服務互通之可能性。 四、增進訂戶多元選擇服務之可能性。 五、提供迅速且有效之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六、既有訂戶權益之影響及實施訂戶權益保障計畫之合理性。 七、提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保護措施。 八、其他可能影響消費者權益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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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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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審酌名詞
- 揭露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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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