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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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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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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應於該節目播送前、後明顯
揭露
贊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名稱或
商標
,其揭露不計入廣告時間。
前項揭露贊助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秒。
廣播事業未於節目播送前、後揭露贊助者訊息,而於節目中呈現廣告內容者,依
第三條至第六條
規定處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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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節目與廣告區隔之管理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置入性行銷之管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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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 §1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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