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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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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視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但提供新聞節目棚內播報之道具、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粧等贊助不在此限。
  2. 2.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3. 3.電視事業於每日晚間七時至十一時播送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以下是對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12條的逐條釋義: 1. 根據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新聞節目原則上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以確保新聞報導的客觀性和獨立性。然而,若是提供新聞節目棚內播報的道具、主播及主持人的梳化粧等贊助則不在此限。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避免廣告影響新聞內容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參考資料可參考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相關條文。 2. 依據第12條第2項,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這是為了保護兒童觀眾,避免他們受到商業廣告的影響而做出不適當的行為或消費決定。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兒童的權益,確保他們在觀看節目時不受到商業廣告的干擾。可以參考兒童節目相關的法規以及兒童節目的播出內容。 3. 針對第12條第3項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晚間七時至十一時播送的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目的在於保障晚間時段的節目內容不受到商業廣告的過度影響,讓觀眾能夠在該時段觀賞到更多的非商業節目。參考資料可以參考晚間時段節目的播出情況,以及有關晚間時段節目的商業贊助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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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電視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但提供新聞節目棚內播報之道具、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粧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