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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視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但提供新聞節目棚內播報之道具、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粧等贊助不在此限。
  2. 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3. 電視事業於每日晚間七時至十一時播送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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