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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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並應將其董事會紀錄於會後十五日內報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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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並應將其董事會紀錄於會後十五日內報本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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