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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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董事會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董事會對於左列事項,應有章程所定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 財團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通知各董事並通知本會,本會得派員列席。 第二項之決議事項,應報經本會核備後,依法向法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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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財團法人董事會對於章程的變更、不動產的處分或負擔設定、以及財團法人的解散或目的變更等事項,應有章程所定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並且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執行。此外,對於上述事項的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通知各董事並通知本會,本會得派員列席。而第二項之決議事項,應報經本會核備後,依法向法院登記。 參考資料: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3 條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施行細則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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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