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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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於其特定名稱上冠以『財團法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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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4條規定,財團法人在其特定名稱上應當冠以『財團法人』名義。這是在指定財團法人在名稱使用上的要求,確保其身分的清晰性。 參考資料: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訂有「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根據此準則,財團法人的特定名稱使用規定是符合其設立許可和監督的相關規定之一。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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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