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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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財團法人,應檢具左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會申請許可。但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載明財團法人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目的事業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 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 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為現金時,應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為其他財產者,應附土地、建物所有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 由政府機關或團體捐助設立者,應附政府機關核准文書或該團體決議捐助之會議紀錄文件。 五 業務計畫說明書。 六 捐助人名冊。但以遺囑捐贈者免提。 七 捐助人會議紀錄。但捐助人為二人以下者免提。 八 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原捐助人同意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九 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認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序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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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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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