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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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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設立目的。 二 組織、名稱及主事務所、分事務所所在地。 三 捐助人之姓名、所捐基金、財產及其管理方法。 四 財團法人之業務及管理方法。 五 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事項。 六 關於董事會事項。 七 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八 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關於前項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囑無明確記載,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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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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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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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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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8 條規定:「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設立目的。 二 組織、名稱及主事務所、分事務所所在地。 三 捐助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