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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本會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 派駐本處人員,得由本會視需要,賦予適當名義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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