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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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本會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2.派駐本處人員,得由本會視需要,賦予適當名義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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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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