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辦理香港事務,特設香港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6.28
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處辦理與香港相關事務以及本會指定之其他業務。
-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本會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派駐本處人員,得由本會視需要,賦予適當名義對外。
- 本處設下列業務組辦事: 一、服務組。 二、經濟組。 三、新聞文化組。 四、聯絡組。 五、綜合組。
- 本處各組得以個別名稱對外工作。
- 為業務需要,各機關派於本處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本會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本會。
-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處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6.2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