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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組織目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辦理香港事務,特設香港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辦理與香港相關事務以及本會指定之其他業務。

  1.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本會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 派駐本處人員,得由本會視需要,賦予適當名義對外。
  1. 本處設下列業務組辦事: 一、服務組。 二、經濟組。 三、新聞文化組。 四、聯絡組。 五、綜合組。
  2. 本處各組得以個別名稱對外工作。
  1. 為業務需要,各機關派於本處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本會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本會。
  2.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轉原派機關調整。
  3.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處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1.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