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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處設下列業務組辦事: 一、服務組。 二、經濟組。 三、新聞文化組。 四、聯絡組。 五、綜合組。
  2. 本處各組得以個別名稱對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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