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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業務需要,各機關派於本處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本會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本會。
  2.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轉原派機關調整。
  3.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處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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