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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6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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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者,
納稅義務人
應依
遺產及贈與稅法
規定,向財政部臺北
國稅
局辦理
遺產稅
申報。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
贈與
時,亦同。
前項應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其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規定計算。但以在臺灣地區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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