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中一或數繼承人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繼承取得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時,應其他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或已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後,始得申請繼承登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