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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6 條(繼承權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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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2. 2.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之期間為四年。
  3. 3.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二項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 66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遺產,須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書面向法院表示繼承,逾期視為拋棄繼承權。

Q · 大陸的親人要繼承我台灣家人的遺產,有時間限制嗎?

有。三年內須書面向法院表示繼承,逾期視為拋棄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大陸地區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即視為拋棄繼承權。若遺產為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無繼承人之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期間放寬為四年。條例施行前已開始之繼承,期間自施行日起算。

深度解讀

繼承權聽起來是「天經地義、跑不掉」的東西,但對住在大陸、要繼承台灣親人遺產的人來說,這個假設是錯的。這條法律埋了一個倒數計時器:從你的台灣親人過世那一刻起算,三年內你必須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明確表示「我要繼承」,逾期,法律直接視為你拋棄了繼承權。不是「暫時凍結」,是永久喪失。這跟一般繼承「不主動拋棄就保有」的邏輯完全相反,這裡是「不主動爭取就失去」。如果遺產牽涉的是過世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而且這筆遺產在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期間放寬到四年。很多大陸繼承人是在第三年才輾轉得知親人過世,這時候時間已經所剩無幾,動作慢一步,整筆遺產就跟你無關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前開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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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