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5 條(收養之方法)
快速跳轉
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 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二、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 三、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收養大陸地區人民,已有子女、同時收養二人以上、或未經海基會驗證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Q · 已經有小孩,還能收養大陸的孩子嗎?
不行,第一款規定已有子女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依本條例第65條第一款,收養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法院對其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聲請應不予認可,這是無裁量空間的剛性規定。另有第二款(不得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第三款(須經行政院指定機構即海基會驗證收養事實)兩道門檻,任一不符法院即駁回。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收養是兩個成年人之間的善意決定,法院蓋章只是走個流程。跨海峽收養完全不是這樣。如果你想收養大陸地區的孩子,這條法律在民法的審查之上又加了三道閘門,而且只要踩到任何一道,法院「應」不予認可,不是「得」,是沒有裁量空間的直接駁回。第一道:你已經有親生或養子女了,不行。第二道:你想一次收養兩個以上,不行。第三道:收養這件事沒經過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驗證,不行。注意這裡的邏輯:不是法官覺得你不適合才駁回,而是你只要在這三種情形之一,法官就算同情你也必須駁回。很多家庭是排到收養程序最後一關才發現自己卡在第一道,白白耗掉一兩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收養名詞
-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條文
- 民法 第 107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