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4 條(限制撤銷權及後婚之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夫妻因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撤銷;其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該後婚視為有效。
- 前項情形,如夫妻雙方均重婚者,於後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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