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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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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4 條
(限制撤銷權及後婚之效)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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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夫妻因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不能同居,而一方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
利害關係人
不得聲請
撤銷
;其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該後婚視為有效。
前項情形,如夫妻雙方均重婚者,於後婚者重婚之日起,原
婚姻關係
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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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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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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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事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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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刑事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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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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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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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att12074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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