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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7 條(遺產繼承總額之規定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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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2. 2.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3. 3.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4. 4.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5. 5.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67條規定大陸繼承人繼承台灣遺產每人上限兩百萬元,遺贈同額受限,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不動產不得繼承,但大陸配偶不受此限。

Q · 我是大陸人,台灣親人留的遺產我能全拿嗎?

不能,每人上限兩百萬,但你是大陸配偶就不受限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一項,大陸地區繼承人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兩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同為繼承之人,無者歸後順位繼承人或國庫。遺贈給大陸人民同樣卡兩百萬(第三項)。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大陸繼承人不得繼承,連價值都不計入遺產總額(第四項)。唯一重大例外在第五項:若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大陸配偶,不受兩百萬限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並可繼承不動產。

深度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大陸繼承人就算合法繼承了台灣親人的遺產,能實際拿到的金額有一道隱形天花板:每人最多新臺幣兩百萬元。超過的部分不會留在那裡等他,而是直接跳給其他「同為繼承」的台灣繼承人;台灣沒有同順位的,跳給後順位;連台灣繼承人都沒有,最後歸國庫。連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大陸人也一樣,遺贈總額同樣卡在兩百萬。還有一個更狠的設計:如果遺產裡有不動產,而那間房子正是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大陸繼承人根本不能繼承那間房,計算應繼分時連這間房的價值都不算進遺產總額。但這道天花板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如果大陸繼承人是台灣人的配偶,兩百萬的限制不適用,而且經許可長期居留的,還能繼承不動產。同樣是大陸繼承人,是不是台灣人的配偶,待遇天差地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法令名詞
  • 遺囑名詞
  • 遺贈名詞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土地法 第 17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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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