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7 條(遺產繼承總額之規定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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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 2.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3.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 4.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 5.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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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67條規定大陸繼承人繼承台灣遺產每人上限兩百萬元,遺贈同額受限,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不動產不得繼承,但大陸配偶不受此限。
Q · 我是大陸人,台灣親人留的遺產我能全拿嗎?
不能,每人上限兩百萬,但你是大陸配偶就不受限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一項,大陸地區繼承人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兩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同為繼承之人,無者歸後順位繼承人或國庫。遺贈給大陸人民同樣卡兩百萬(第三項)。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大陸繼承人不得繼承,連價值都不計入遺產總額(第四項)。唯一重大例外在第五項:若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大陸配偶,不受兩百萬限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並可繼承不動產。
深度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大陸繼承人就算合法繼承了台灣親人的遺產,能實際拿到的金額有一道隱形天花板:每人最多新臺幣兩百萬元。超過的部分不會留在那裡等他,而是直接跳給其他「同為繼承」的台灣繼承人;台灣沒有同順位的,跳給後順位;連台灣繼承人都沒有,最後歸國庫。連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大陸人也一樣,遺贈總額同樣卡在兩百萬。還有一個更狠的設計:如果遺產裡有不動產,而那間房子正是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大陸繼承人根本不能繼承那間房,計算應繼分時連這間房的價值都不算進遺產總額。但這道天花板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如果大陸繼承人是台灣人的配偶,兩百萬的限制不適用,而且經許可長期居留的,還能繼承不動產。同樣是大陸繼承人,是不是台灣人的配偶,待遇天差地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法令名詞
- 遺囑名詞
- 遺贈名詞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土地法 第 17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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