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7 條(遺產繼承總額之規定及限制)
- 1.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 2.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 3.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 4.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 5.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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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67條規定大陸繼承人繼承台灣遺產每人上限兩百萬元,遺贈同額受限,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不動產不得繼承,但大陸配偶不受此限。
Q · 我是大陸人,台灣親人留的遺產我能全拿嗎?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一項,大陸地區繼承人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兩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同為繼承之人,無者歸後順位繼承人或國庫。遺贈給大陸人民同樣卡兩百萬(第三項)。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大陸繼承人不得繼承,連價值都不計入遺產總額(第四項)。唯一重大例外在第五項:若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大陸配偶,不受兩百萬限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並可繼承不動產。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大陸繼承人就算合法繼承了台灣親人的遺產,能實際拿到的金額有一道隱形天花板:每人最多新臺幣兩百萬元。超過的部分不會留在那裡等他,而是直接跳給其他「同為繼承」的台灣繼承人;台灣沒有同順位的,跳給後順位;連台灣繼承人都沒有,最後歸國庫。連立遺囑把財產留給大陸人也一樣,遺贈總額同樣卡在兩百萬。還有一個更狠的設計:如果遺產裡有不動產,而那間房子正是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大陸繼承人根本不能繼承那間房,計算應繼分時連這間房的價值都不算進遺產總額。但這道天花板有一個重要的例外:如果大陸繼承人是台灣人的配偶,兩百萬的限制不適用,而且經許可長期居留的,還能繼承不動產。同樣是大陸繼承人,是不是台灣人的配偶,待遇天差地遠。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為兩岸繼承的金額與標的限制規範,對大陸地區繼承人設下每人新臺幣兩百萬元的遺產取得上限、同額遺贈上限、及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不動產的繼承禁止,並以「大陸配偶」身分作為三項限制的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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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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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爸在台灣留了五百萬,我是大陸人,我能全拿嗎?▾
不能。依本條第一項,大陸繼承人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兩百萬元,超過的部分歸屬台灣同為繼承之人,沒有的話歸後順位繼承人或國庫。唯一的重大例外在第五項,如果你是被繼承人的配偶,這個兩百萬限制就不適用,先確認自己是不是配偶身分,差別是好幾百萬。
Q2遺產裡有房子,我這個大陸繼承人拿得到嗎?▾
要看那間房子是不是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依第四項,若是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大陸繼承人不得繼承,計算應繼分時連它的價值都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若你是長期居留的配偶,依第五項第二款則可繼承不動產。是不是配偶、有沒有長期居留,是能不能碰不動產的關鍵。
Q3我想立遺囑把台灣的財產留給大陸的親戚,可以全給嗎?▾
不行。本條第三項規定遺贈給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的總額同樣不得逾兩百萬元,超過的遺贈不生效力。如果受贈人是你的大陸配偶,依第五項不受此兩百萬限制,遺囑規劃前先確認受贈人的身分,會大幅影響你能安排的金額。
Q4大陸繼承人繼承台灣遺產上限多少?▾
每人新臺幣兩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台灣同為繼承之人、後順位繼承人或國庫,是兩岸繼承的核心限制。
Q5什麼是賴以居住之不動產?▾
台灣繼承人作為生活居所所必需的不動產,大陸繼承人不得繼承,計算應繼分時連其價值都不計入遺產總額。
Q6兩岸條例67條的配偶例外是什麼?▾
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人民配偶時,不受兩百萬上限,經許可長期居留並可繼承不動產,是本條最大分水嶺。
Q7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是什麼意思?▾
大陸繼承人對不動產的繼承權利改以金錢價額計算,不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本身。
Q8大陸繼承人怎麼繼承台灣遺產?▾
先確認是否為配偶身分 → 依66條三年內書面表示繼承 → 計算兩百萬上限內可得金額 → 不動產折算價額,超額部分歸台灣繼承人。
Q9大陸繼承人可實得金額怎麼算?▾
非配偶取兩百萬與應繼分的較低者,賴以居住不動產先剔除遺產總額;配偶則不受兩百萬限制全額計算。
Q10怎麼證明房子是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
以戶籍、實際居住事實、是否為唯一住所等佐證,由台灣繼承人在遺產分割時主張第四項保護。
Q11錯過繼承表示期限會怎樣?▾
準用66條三年(退除役官兵四年)期限,逾期未為繼承表示者視為拋棄繼承,喪失兩百萬內的請求權。
Q12大陸配偶 vs 一般大陸繼承人差在哪?▾
配偶不受兩百萬上限、長期居留可繼承不動產;一般大陸繼承人卡兩百萬、不動產只能折算價額。差別可達數百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on_spouse | mainland_spouse |
|---|---|---|
| 兩百萬金額上限 | 受限,每人上限新臺幣兩百萬元 | 不受限(第五項第一款) |
| 遺贈金額上限 | 受限,總額上限兩百萬元 | 不受限(第五項第一款) |
| 不動產繼承 | 不得繼承,折算為價額 | 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第五項第二款) |
| 賴以居住不動產 | 不得繼承,價值不計入遺產總額 | 仍不得繼承,價值不計入遺產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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