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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7-1 條
(遺產管理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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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前條第一項之遺產事件,其
繼承人
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
第六十八條
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
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
遺產管理人
,管理其遺產。
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應登記者,遺產管理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登記。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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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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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行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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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事 §4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刑事 §7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7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95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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