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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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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未經許可入境者,包括持偽造變造之護照、旅行證或其他相類似之書證入境或以虛偽陳述、隱瞞重要事實或其他法之方法入境者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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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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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未經許可入境者,包括持偽造、變造之護照、旅行證或其他相類似之書證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