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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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未經許可入境者,包括持偽造、變造之護照、旅行證或其他相類似之書證入境或以虛偽陳述、隱瞞重要事實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入境者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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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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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書證名詞
- 非名詞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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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