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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1.1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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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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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所稱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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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香港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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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澳門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持有葡萄牙護照或澳門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
  2. 前項葡萄牙護照,以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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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取得華僑身分者,係指取得僑務委員會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
  2. 香港或澳門居民主張其已取得前項華僑身分者,應提出前項華僑身分證明書,必要時,相關機關得向僑務委員會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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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香港或澳門居民,除來臺就學者外,得視同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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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條例施行前,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需許可,而依本條例第十三條,須經許可方得工作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為未經許可。
  2. 相關機關處理前項申請許可,必要時,得會商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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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二、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三、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為,並經有關機關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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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強制出境前死亡者,由指定之機構依規定取具死亡證明書等文件後,連同遺體或骨灰交由同機(船)或其他人員於強制出境時攜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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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擔任軍職,係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擔任軍職。但不包括服義務役者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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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認定,受聘僱達相當期間之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之人員,得申請來臺定居,其申請,由其聘僱機構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
  2. 前項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之父母隨同申請者,亦同。
  3. 前二項人員入境後,應即依相關規定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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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文化部得授權香港或澳門之民間團體認定並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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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臺灣地區所得額+大陸地區所得額+香港或澳門所得額+國外所得額)x稅率=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 (臺灣地區所得額+大陸地區所得額)x稅率=營利事業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所得額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營利事業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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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係指依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設立或監督之本國金融、保險、證券及期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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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許可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時,其許可應附有限制從事與政府大陸政策不符之業務或活動之條件。
  2. 違反前項許可設立之條件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撤銷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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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香港或澳門資金係指: 一、自香港、澳門匯入、攜入或寄達臺灣地區之資金。 二、自臺灣地區匯往、攜往或寄往香港、澳門之資金。 三、前二款以外進出臺灣地區之資金,依其進出資料顯已表明係屬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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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進入臺灣地區時,許可入境機關應即將申報書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書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
  2. 前項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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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2.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全文共 3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1.1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