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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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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船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船舶;所稱香港或澳門船舶,指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並與其有真正連繫之船舶。但不包括軍用或公務船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其中關於中華民國船舶的定義指的是船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義的船舶,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並且與其有真正連繫的船舶被稱為香港或澳門船舶。然而,這並不包括軍用或公務船舶。 範例參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3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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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船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船舶;所稱香港或澳門船舶,指在香港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