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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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其中關於中華民國船舶的定義指的是船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義的船舶,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並且與其有真正連繫的船舶被稱為香港或澳門船舶。然而,這並不包括軍用或公務船舶。 範例參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3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情況。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船舶法 第 5 條條文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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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