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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船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船舶;所稱香港或澳門船舶,指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並與其有真正連繫之船舶。但不包括軍用或公務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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