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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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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時,其涉及外國人民或政府者,主管機關應洽商外交部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民間團體處理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時,若涉及外國人民或政府,主管機關應與外交部洽商意見。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處理台灣與香港或澳門之間的事務時,需要考慮涉及外國人民或政府的因素,必須先洽商外交部的意見。這是為了確保各項事務能夠符合外交政策和國際關係的要求。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的裁定,就涉及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事務的法律案例中,法院在處理涉及外國人民或政府的事務時,確實遵守了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並與外交部進行了洽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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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處理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