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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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民間團體處理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時,若涉及外國人民或政府,主管機關應與外交部洽商意見。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處理台灣與香港或澳門之間的事務時,需要考慮涉及外國人民或政府的因素,必須先洽商外交部的意見。這是為了確保各項事務能夠符合外交政策和國際關係的要求。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的裁定,就涉及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事務的法律案例中,法院在處理涉及外國人民或政府的事務時,確實遵守了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並與外交部進行了洽商。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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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