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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臺灣地區所得額+大陸地區所得額+香港或澳門所得額+國外所得額)x稅率=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 (臺灣地區所得額+大陸地區所得額)x稅率=營利事業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所得額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營利事業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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