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二、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三、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為,並經有關機關裁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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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二、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而隱瞞不報。 三、有事實足認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在臺灣地區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為,並經有關機關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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