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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認定,受聘僱達相當期間之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之人員,得申請來臺定居,其申請,由其聘僱機構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
  2. 前項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之父母隨同申請者,亦同。
  3. 前二項人員入境後,應即依相關規定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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