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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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澳門護照,係指由澳門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澳門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有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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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所指的澳門護照是指由澳門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澳門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有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2項,澳門居民使用這樣的旅行證照在台灣地區進行法律行為時,應當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範例:根據澳門政府核發的護照,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進行法律行為的情況。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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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