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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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取得華僑身分者,係指取得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
- 2.香港或澳門居民主張其已取得前項華僑身分者,應提出前項華僑身分證明書,必要時,相關機關得向僑務委員會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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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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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核名詞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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