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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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 2.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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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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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