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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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容者有鬧房、自殺、絕食、鬥毆或脫逃等行為或徵兆者,得施以必要戒護、疏導或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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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被收容者有鬧房、自殺、絕食、鬥毆或脫逃等行為或徵兆者,得施以必要戒護、疏導或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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