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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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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應將被收容者隔離或護送至醫院治療,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 一、罹患疾病或傳染病者。 二、衰老或殘廢,不宜與他人群居者。 三、有鬧房、自殺或絕食之傾向者。 四、有惡性鬥毆、欺凌他人之習慣者。 被收容者為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者,得予切結出所安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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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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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容名詞
  • 切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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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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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應將被收容者隔離或護送至醫院治療,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