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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容處所應檢視收容者之身體、衣物,並分配房舍、制服、盥洗用具及日用品。被收容者攜帶之衣物,應集中代為保管,並製作收據,於強制出境時發還。但違禁物應依法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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