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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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收容處所有責任檢查收容者的身體和衣物,並提供房舍、制服、盥洗用具和日用品。被收容者攜帶的衣物應該由收容所集中代為保管,並製作收據,並在強制出境時發還。然而,違禁物品應依法沒入。 參考資料: 根據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收容所應檢查收容者攜帶的所有物品,並製作清單以備查驗。此舉是為了確保收容者的安全及依法處理其攜帶物品。例如,當收容者攜帶違禁物品時,應依法予以沒收,以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
- 收容名詞
- 攜帶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沒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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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