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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容者因疾病死亡,應由醫師開立死亡證明;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自殺死亡,應報請檢察官相驗及開立死亡證明。 境管局應通知死者之親屬,依規定申請來臺處理善後、領回遺物,並支付收容管理、醫療及停放屍體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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