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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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處所應製作表冊,載明下列事項,建立被收容者檔案: 一、名冊 (含照片、指紋及基本資料) 。 二、生活狀況簡要紀錄。 三、疾病、醫療紀錄。 四、歸還代為保管財物清單。 五、違禁物品查扣單。 六、收容期間,管理工作紀錄簿。 七、偵訊、借提、羈押紀錄表。 八、調查筆錄、不起訴處分書、裁決書及判決書。 九、發放物品印領清冊。 十、死亡及火化等事項記載。 十一、強制出境紀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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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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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容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借提名詞
- 羈押名詞
- 不起訴處分書名詞
- 裁決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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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